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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兔寶評論,「網頁(網站)被張貼情色訊息,遭政府機關(依照(舊)兒少性防制條例)開罰五萬元罰鍰不適當!」

「故事是這樣的:
「你的臉書、IG、部落格、個人網頁、網站等等,上面被「機器人大軍」留言「情色訊息」(大家應該多多少少看過)」然後政府主管機關就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開罰五萬元!
(目前新法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 年 01 月 03 日)」規定於第50條,該條第三項有設得減輕或免除罰鍰之規定)」

⋯⋯

「您覺得呢?」

感恩Yating Yu前輩神回:
「電線杆上被貼色情訊息,國家罰行為人,何以臉書即開罰被貼的人?期許將心比心。謝謝楊律師為民發聲。」

兔寶心想,那如果電線桿或各種政府機關管理的地點,被張貼「情色訊息」,那麼有拍照存證,是否可以直接開罰五萬元(以上)?

#一樣是被貼文或廣告(遭貼情色訊息),管理有過失,邏輯上可以罰!」

深入論證,如果政府機關或法官認為「已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即刻、即時或發覺後撤下即可」,那不就證明之前「作成開罰行政處分」、「訴願駁回」、「判決原處分無庸撤銷」的論證有問題?

拙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040141689338978&id=10000029499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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