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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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及相關新聞請參閱:
【醫療法專欄(18)】醫療訴訟與整形美容 (1):整形美容(整型美容),其性質是否屬於『醫療行為』?
【醫療法專欄(19)】醫療訴訟與整形美容 (2):醫師法第28條前段,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整形醫療業務行為之執行,需具有醫師資格及執照
【兔寶寶醫療新聞(12)】換臉失敗 英國婦女獲賠近千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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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整形醫療(整形美容、整型美容),就『醫療救助性質』以觀,
尤其是疾病之治療或緊急救助範疇,
大方向之初步分類上『並非必要性之醫療(救助)行為』,
然而並非就此旋即否認其非屬醫療業務行為。
因此,關於整形之行為,是否判定為醫療行為或醫療業務行為,
需基於『診療及治療之目的』為觀察,
並配合對人體是否具有『侵入性之角度』,
攸關人體之生理整形或改變外觀等之行為,
故初步就整形之行為,可為下列之判定:
(一)具有侵入性之情形:
1.診療性質或目的之整形行為:
例如:肥胖基於治療之處理(抽脂)、小贅瘤之去除、黑斑之除斑等等。
宜注意此部分並『非純然屬於愛美之性質』,而係含括具有疾病治療之必要性,例如常見之皮膚上黑痔,有時仍就有病變之可能,其切除或相關處理,即具有醫療診治之必要。
至於常見之『雷射近視手術』(例如:Photo Refractire Keratectomy;PRK雷射屈光角膜切除術近視手術),初步仍應判定為此範疇為宜(有不同見解)。
2.非診療性質或目的之整形行為:
例如:隆鼻、豐胸、(美容性)抽脂塑身、臉部塑型或削骨等等。此部份主要在於人們不滿意自己外型或體態等因,基本上屬於愛美之性質或目的而為之,此部分學理上亦有稱為『美容醫療行為』。
(二)不具有侵入性之情形:
關於不具有侵入性及非以診療為目的之美妝或化粧行為,
此部份由於並不具有醫療或診治之性質,
且未涉及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或生理機能之行為,
故判定上屬於『美容(美妝)業者之業務範圍』,
因此,判定上並非醫療行為或醫療業務行為。
然而,舉例而言,坊間之醫療美容或美容業者,其所實施之
『美容微針(滾輪)導入療程、【微針滾輪療法】是否屬於醫療行為?』
(Microneedle Therapy System,MTS;Derma-Rolle)
(此種療程或美容方式,先請想一想,下次會完整說明)
接續閱讀:
【醫療法專欄(21)】醫療訴訟與整形美容(4):美容微針(滾輪)導入療程、【微針滾輪療法】是否屬於醫療行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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