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2年台上字第3153


    旨: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故抵押之不動產雖讓與為數人所共有抵押權人對於受讓抵押物之各人之應有部分仍得就全部債權行使權利,受讓抵押物應有部分之人,不得僅支付與受讓部分相當之金額,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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