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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8年台抗字第133號
要 旨:
不服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處分而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法院就該聲請所為之裁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得抗告,原法院未以其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而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固有欠妥,但既不得抗告,自亦不得再行抗告,其提起再抗告,顯非法之所許,應依同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駁回其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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