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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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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交通部23種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出爐,並持續辦理宣導及查核


 


為建立公平消費環境,確保消費公平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規定,函請各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行查核


 


交通部業已函請各轄機關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目前管有23種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並將查核結果(詳如附件)提報行政院消保會第186次委員會議報告。茲摘要說明查核結果如下:


一、查核結果顯示全數合格者,計有「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10種契約。


二、查核結果顯示不合格比率較高(高於20%)者,計有下列2種契約:


()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計查核415處,不合格者1家;主要缺失為「發行之票卡有註明履約保證方式,惟該公司網站及活動贈送之票卡未告示」。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總計查核46處,不合格者24處;主要缺失為「定金收取比例超過範本所定標準」。


有鑒於契約內容影響消費公平甚鉅,本案交通部就查核不合格之業者,雖已進行輔導改善,例如針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之業者不合格比率偏高現象,該部業已研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將範本之查核納入年度定期檢查項目,持續追蹤輔導業者。惟為強化定型化契約之落實與民眾權益之維護,行政院消保會第186次委員會議決定:請交通部針對查核結果,以適當方法對外公告,使消費者充分了解,並加強宣導與查核之執行,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如欲了解相關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可上行政院消保會網站http://www.cpc.gov.tw/或交通部:http://www.motc.gov.tw/、交通部民用航空局:http://www.caa.gov.tw或交通部觀光局:http://admin.taiwan.net.tw/網站查閱。


 


新聞小辭典: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在定型化契約必須記載之事項,否則發生該條款強制填補之效果。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在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之事項,否則發生該條款強制無效之效果。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797


最後紀錄日期:20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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