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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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福袋販售將有統一規範
近年來國人於春節前排隊購買所謂超值福袋,儼然已逐漸成為一項民俗活動,此項由百貨業者模仿日本所引進之祈福或促銷活動,已廣為各行業者所使用,且不以春節為限,不過卻屢因業者於福袋內放置物有品質不良、數量短少、宣稱物超所值但產品價值低於福袋購買價、或是販售程序有瑕疵等情事,致使消費紛爭頻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為期有效預防及解決此類問題,於日前邀請學者專家、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與相關機關共同研商解決之道,並獲百貨業者主管機關經濟部同意,將於近期研訂「零售業等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消保會並請該部能於草案完成後送會審議,期能於今年年底審查完竣正式上路,俾減少消費糾紛之發生。
由於福袋販售存有品質不良、數量短少、宣稱物超所值但產品價值低於福袋購買價、或是販售程序有瑕疵等問題,前述會議亦決議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於研訂零售業等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應注意納入下列各點:內容物名稱、品牌、單價、數量等均應清楚揭示;有特殊購買條件限制者,應於消費者購買前揭示完全;銷售及抽獎程序應公開及公正;不可記載免除商品的瑕疵擔保責任等重要規範。
由於母親節將於月逾後來到,各業者亦已陸續推出今年之母親節福袋,行政院消保會同時籲請消費者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留意福袋應揭露(標示)事項:福袋價值是採平均單價或最低購買價以上、每個福袋內容物為何(第一獎至最末獎項之內容物名稱、單價、品牌、數量)、相同內容物之福袋有幾個等。
二、購買福袋是否有條件資格限制。
三、產品若有過期、瑕疵,可要求退換。
四、銷售程序是否公開。
五、內容物價值若逾2萬,須先扣繳10%機會中獎稅;若價值在2萬元以下,2千元以上,不需扣繳機會中獎稅,但須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803
最後紀錄日期:201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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