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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8年台非字第72號
要 旨:
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 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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