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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抗字第319號 要 旨: 假處分為保全程序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若已有確定裁判不認債權人之權利存在,則其假處分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2010.3.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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