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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2108號
要 旨:
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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