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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79年台上字第3543號 要 旨: 有罪之判決書所應記載之事實,並非構成要件之本身,而係符合構成要件之具體的社會事實,亦即經賦予法律之評價而為取捨選擇使之符合構成要件之社會事實。構成要件乃超越時空之法律上概念,其內容應依刑罰法規之解釋而定;而符合構成要件之具體的社會事實,則指在一定之時、地所發生,可滿足法律上構成要件之具體的歷史性事實而言。以竊盜罪為例,如僅記載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云云,殊不能認其事實之記載已至完備,蓋所謂「竊取」「他人」「動產」係屬竊盜罪構成要件內容之本身,故其有罪判決書之事實記載者,乃應明示符合「竊取」「他人」「動產」等構成要件之具體的歷史性社會事實。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2010.3.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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