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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6年台上字第1579號
要 旨:
監察人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有別,僅係該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有無違反法令,得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由股東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而已,該決議在未經撤銷前,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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