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6年台上字第1908


    旨:


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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