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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7年台上字第1568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收受被誘人罪,所謂「收受」係指對於他人所誘出之人,予以收受,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故在被誘人未脫離犯罪者實力支配前,仍應認為在犯罪行為繼續中,即為繼續犯,而非即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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