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標題:旅客直接訂房契約即將出爐囉!
為避免民眾透過網路、電話預訂旅館或民宿時,遭業者收取高額定金或全部住宿費;取消訂房時,遭業者收取高額手續費等不合理之情形發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函請交通部研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並於10月27日審查完畢。範本中明文規定消費者訂房時,業者僅能收取房價一定比例之定金;消費者解約時,業者即需依消費者解約日期離住宿日期之遠近,退還一定比例之定金。嗣後消費者透過電話或網路訂房,將更有保障。前開草案內容,將俟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由交通部予以發布,俾供消費者與觀光飯店、旅館、民宿等簽訂契約之參考,俾利加強對於消費者權益之保護。前揭
範本草案重要規定如下:
一、定金收取規定
乙方(業者)接受甲方(消費者)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請勾選):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_____元
方案一:(不得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十)。
方案二:(不得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十五)。
惟當業者收取定金時,究採取何方案,將由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決定。
二、消費者解約費用之返還規定
甲方(消費者)解約時,得要求乙方(業者)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100%。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70%。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50%。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40%。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30%。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20%。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乙方(業者)應即無息返還甲方(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行政院消保會亦提醒消費者,訂房前應三思,最好先電洽詢問,了解訂房規則,如:是否收取定金、可否更改住宿日期或取消退費規定等,才不致損及自身權益,避免發生消費爭議。另當發生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337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