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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編輯了一些實務裁判見解【酒醉駕車部分】


主要是將其裁判的精要列出,


也請網友們可以參考一下呢。


(至於最高法院之裁判全文,可以至網頁連結中檢閱)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09.10.30



 


【實務重要裁判選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一):酒醉駕車過失致死或致傷


2009.10.30   楊岡儒律師


【法律意見選輯】:


被告酒醉駕車,因過失致死或致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2年台非字第121號裁判


 


【相關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05 28 修正)


   86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實務重要裁判選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適用


2009.10.30   楊岡儒律師


【法律意見選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明定汽車駕駛人於一定違規之情形 (例如: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 駕駛汽車致人傷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時,始有適用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2 台非 字第 60 號裁判


 


 


【實務重要裁判選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85-3條之判定


2009.10.30   楊岡儒律師


【法律意見選輯】:


刑法第185-3條之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行為人有該項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而一有駕駛行為罪即成立。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1 台上 字第 3776 號裁判


 


【實務重要裁判選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現役軍人酒駕之審判


2009.10.30   楊岡儒律師


【法律意見選輯】: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應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普通法院對被告上開犯罪並無審判權。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2 台非 字第 153 號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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