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編輯了一些實務裁判見解,【酒醉駕車部分】
主要是將其裁判的精要列出,
也請網友們可以參考一下呢。
(至於最高法院之裁判全文,可以至網頁連結中檢閱)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09.10.30
【實務重要裁判選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一):酒醉駕車過失致死或致傷
2009.10.30 楊岡儒律師
【法律意見選輯】:
被告酒醉駕車,因過失致死或致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2年台非字第121號裁判
【相關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實務重要裁判選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適用
2009.10.30 楊岡儒律師
【法律意見選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明定汽車駕駛人於一定違規之情形 (例如: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 駕駛汽車致人傷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時,始有適用。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2 年 台非 字第 60 號裁判
【實務重要裁判選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三):刑法第185-3條之判定
2009.10.30 楊岡儒律師
【法律意見選輯】:
刑法第185-3條之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行為人有該項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而一有駕駛行為罪即成立。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1 年 台上 字第 3776 號裁判
【實務重要裁判選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四):現役軍人酒駕之審判
2009.10.30 楊岡儒律師
【法律意見選輯】: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應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普通法院對被告上開犯罪並無審判權。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2 年 台非 字第 153 號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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