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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016.7.2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分享【國之重器,罰嚴令行】
【軍紀渙散,令人心痛】

 

以下痛心提問。
一、元首未在國內,可否演訓?(甲類操演)
二、「誤射雄風飛彈?」
(據載,某中士自稱胡亂輸入座標....?)
(飛彈發射,「程序」應該多麼嚴謹?)
(軍國大事,攸關民眾生命,猶如兒戲?)
(導致兩岸緊張,破壞和平,人民何辜?)

 

軍中近年種種事件,
例示,例如:
1.「洪仲丘遭虐待致死案」;
2.「勞乃成頭盔跑趴案」;
3.「阿趴契(姐;貴婦團、親友團)參觀案(上行下效,謊報個資、夾帶外籍人士入營)」;
4.「空軍上尉蔣福仲洩密案」;
5.「軍情局上校羅奇正洩密案」;
6.「陸軍司令部少將羅哲賢洩密案」;
7.「憲兵違法搜索案(網拍228時期歷史文件遭搜索)」;
8.「江國慶案(軍事單位刑求認罪,冤死)」;
7.「陸戰憲兵,虐狗(小白)致死案件」;
8.「其他:各種違反軍紀、冤屈案件還怕少嗎?」
(兔寶寶律師曾與家屬討論某案再審可能性,即澎湖某士兵離奇死亡案件,其證據痕跡等,詭異異常,由於涉及當時社會矚目案件,請容不論)

 

(我們來看看近10年間的資料,引用100年12月9日(100年之前的一些重大違紀案件),監察院電子信資料,詳附錄,原文揭露如下:
國軍內部彈藥管理鬆散案、海軍司令部少將溜班,兩名士官酒醉不醒案、海軍少校涉嫌對女學生性騷擾案、前聯勤保防安全處處長命令下屬假結報以詐領各項費用案、聯勤司令部保防官招待督導官至夜店飲酒作樂,酒後對營區高壓變電站小便,致起火爆炸案、國防部高官收受不當利益,洩漏軍隊採購標案機密資訊案、義務役士兵在服役期間被調派處理軍中高階將領家中私人事務案、軍人與未成年少女涉及妨害性自主犯罪案、陸軍司令部通信電子資訊處處長(兔寶寶律師註:羅賢哲)涉嫌長期洩漏我國軍事機密資料等案。)

 

又,小白、小黑之虐狗案件,
見微知著,然不應無限上綱。
我們尊重敬愛,具有榮譽心、武德的軍人們。

 

註解:
前空軍上尉蔣福仲,於擔任上尉期間,涉及知悉空軍「強網系統」、「安宇計畫」、「愛國者飛彈攔截參數」等機密資料,並將機密文件交給在中國經商的叔叔賣給中共。經審理判處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前軍情局上校羅奇正,因多次收受賄賂出賣國家情報,依貪污和間諜等罪名,判處18年徒刑定讞。

 

前陸軍司令部通資處長(少將)羅賢哲,多次洩密,經自白,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祈請注意其軍官位階(司令部、少將)及任職單位、職位(陸軍司令部、通信電子資訊處處長)。

 

羅賢哲洩密之嫌機密資料,包括博勝案(即博勝系統,由美國出售,軍方用於軍事指管通勤之整合網路系統)、陸軍戰術區域通信及戰場影像圖資管理系統的「陸區案」、「安捷專案」等七項機密資料,以及陸軍埋在全台灣地下化光纖通信網路分布圖。

 

評:
我們尊敬、敬愛保家衛國、奉公守法的軍人們。
但是對於違法亂紀的軍人,除應該依法公正審理、依法嚴懲之外,我們更是心痛無比。

 

管子云:
凡君國之重器莫重於令,
令重則君尊,君尊則國安。

 

國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嚴罰;
罰嚴令行,則百吏皆恐;
罰不嚴,令不行,則百吏皆喜。

 

故明君察於治民之本,本莫要於令,
故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
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
五者死而無赦,惟令是視;
故曰:「令重而下恐」。【以上為管子】

 

看了以上內容,深深感嘆。
「治軍不嚴,違法亂紀,百吏皆喜?」

 

孫子始計曰:
道者,令民與上同意也,可與之死,可與之生,而不畏危。天者,陰陽,寒暑,時制也。地者,遠近,險易,廣狹,死生也。將者,智,信,仁,勇,嚴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
凡此五者,將莫不聞,知之者勝,不知者不勝。

 

今因軍紀渙散,民心背向,民怨四起,
人民痛苦無比,如何能讓老百姓信服?

 

我們敬愛軍人,
牢記「軍人的信念、尊嚴、武德及榮譽!」

 

深深感嘆。是為文。
2016.7.2.am.5.36,晨潤稿。

 

【附錄】監察院電子信32期,民國100年12月9日
網址:
www.cy.gov.tw/dl.asp?fileName=411269334953.doc

 

檔案格式: Microsoft Word

 

監察院電子信32期,內容節錄:
監察院院務專欄1:
監察院嚴密注意國軍風紀問題

 


國軍的職責在捍衛中華民國,確保國土安全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由於國軍身負保國衛民之使命,紀律之良窳是部隊能否有效發揮戰力的關鍵。換言之,國軍應以更高的道德標準與軍風紀要求,樹立優良軍風,爭取民眾信賴與支持。

 

面對層出不窮的國軍風紀案件,監察院責無旁貸,深入調查各種軍中弊案,包括:

 

國軍內部彈藥管理鬆散案、海軍司令部少將溜班,兩名士官酒醉不醒案、海軍少校涉嫌對女學生性騷擾案、前聯勤保防安全處處長命令下屬假結報以詐領各項費用案、聯勤司令部保防官招待督導官至夜店飲酒作樂,酒後對營區高壓變電站小便,致起火爆炸案、國防部高官收受不當利益,洩漏軍隊採購標案機密資訊案、義務役士兵在服役期間被調派處理軍中高階將領家中私人事務案、軍人與未成年少女涉及妨害性自主犯罪案、陸軍司令部通信電子資訊處處長(兔寶寶律師註:羅賢哲)涉嫌長期洩漏我國軍事機密資料等案。

 

監察院除糾正或請國防部改善並議處違失人員外,最重要的還是希望喚起軍中對風紀的重視。即使在非戰時間,亦應確保部隊戰力並維護良好形象。

 


另監察院針對江國慶案進行調查,發現國防部處理本案之法治面與制度面缺失;對於江國慶暨其家屬,在司法偵審上,還其應有之公道;對於檢警機關提供相關動機與偵查方向,促其能儘速查明真相;對於偵查機關之非法刑求作為產生相當嚇阻與警惕效用。

 


監察院亦針對國軍先後於94至96年發生馬祖彈藥分庫爆炸、第203廠藥棉所爆炸、南港彈藥分庫爆炸及蕃社整修所爆炸等事故,經監察院調查發現事故肇因於國軍彈藥庫存與安管作業存有多項違失,故依法提案糾正,促其改善。監察院調查後,國防部令頒廢(棄)發射藥處理作業管制規定,且對已拆解後未銷燬之發射藥,進行銷燬;另改善彈藥庫儲存環境或新增安全功能,並對相關人員進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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