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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上字第4331


    旨:


如果上訴理由狀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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