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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抗字第412


要旨:


給付之訴含有確認之訴之意義在內,從而給付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依舉重以明輕之原則,其確認訴訟亦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應包括確認票據債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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