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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86年台上字第3324


    旨:


耕地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為原因終止租約,應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於往取債務,並須於催告期滿,至承租人之住所收取,承租人仍不為支付,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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