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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子女縱為胎兒或年幼,仍得請求慰撫金之賠償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759號判例:


    旨: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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