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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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春選購預售屋,簽約付訂要深思
漫長新春假期何處去?年終獎金如何花?每年有許多民眾想將年終獎金做為購屋頭期款,利用新春假期到處參觀建商新推建案,尋找適當的不動產標的。面對銷售人員滔滔不絕攻勢及五花八門的推銷手法,往往使消費者興高采烈地簽下了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但是回家後冷靜細細思考,龐大的房屋工程款及銀行貸款,施工品質的內容如何,還有房地產權是否有保障?總是讓人心中有著些許的不安!
為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消費糾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建議消費者簽約時要參考主管機關內政部所公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尚請牢記下面要訣:
一、房屋資訊要透明,廣告內容要詳查
二、契約審閱有五日,簽約付訂不要急
三、官方契約有保障,口頭承諾不算數
四、建商口碑很重要,履保機制不可少
內政部去年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定於今(99)年5月1日生效,其中有利於消費者的新規定,消費者可向建商爭取用「約款方式」訂入契約中,其重點包括:
一、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揭露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二、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標準,改採「有誤差就找補」。其找補金額應依據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價格分別找補。
三、房屋價款應標示總價外,尚須將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四部分分開計價。
四、預售屋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轉讓,買方收取之手續費應以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一為上限。
在行政院消保會網站(http://www.cpc.gov.tw)或內政部網(http://www.moi.gov.tw),消費者可查詢到「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如有任何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28
最後紀錄日期: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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