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兔寶寶/ 法律專欄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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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2015.6.9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生活法律【民間違法吸金、高利貸或重利罪】
【怎麼判定違法吸金?】

 

解答:原則上依照銀行法第29-1條規定。
(除少數實務上例如當鋪業規則,則要在看細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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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015.6.2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生活法律【不動產及土地法】
【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可否代位請求?】

 

解答:可以!類推適用債權人代位權,代位行使「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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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2015.5.3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生活法律【保險法實務:強制執行保險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

 

【可否對債務人於保險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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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9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
【女違停嗆警出示證件,警情急掏槍惹議】

 

衷心盼望,社會祥和。
希望體諒,警察同仁執法的辛勞。

http://udn.com/news/story/2/932448?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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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2015.5.28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生活法律【子女撫養費用】
【夫妻協議離婚已約定子女撫養費,可否事後另訴請求調高子女扶養費?】

 

解答:實務上有認為:「兩造均應受契約(離婚協議)約定之拘束,法院不能依職權任意予以提高或減低。」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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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2015.5.27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生活法律【不動產及土地法】兄弟曾協議分割,但超過15年?
【已有分割協議,但消滅時效已完成並抗辯,法院應准予裁判分割】
解答:當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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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2015.5.2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分享【生活法律】
日常生活所需,不得強制執行!
簡單說,需保留日常生活費用。

 

今天,一對貧困的(車禍受傷)夫婦,來請求協助,
原因是,他們的保險給付醫療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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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2  

2015.5.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生活法律【保險及侵權行為】常見車禍案件之索賠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受領保險給付而喪失】

 

車禍案件,常見肇事車主(加害人)抗辯:
「你已經有保險理賠了呀!」(含強制責任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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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生活法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得否請求「將房屋或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

 

解答: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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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2  

2015.3.5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社會新聞】
貪法官重判1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千萬元。

 

之前,胡法官就在南部,之後又在台中,
案件屢屢,令人感慨無比。
(其他案件不論,我們應該就客觀案件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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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
法務部【雄監劫獄調查報告】全文

 

看完之後,感到心痛,
多少內幕,在監獄中。

 

多少證據,人為湮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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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212-2  

2015.2.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
令人痛心的警員集體滅證!

 

近日,當大家主要關注,
高雄大寮監獄的劫獄事件時候,
其實除了這個沉痛的劫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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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5  

 

2014.10.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政治獻金法【問題2】
誰可以收受政治獻金?
辦事處同仁、親戚或朋友們,
可以為擬參選人代收(收受)?
現任民意代表,可否收受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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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2014.10.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評論【日本:雪印公司事件】
(談日本最大乳品公司的解散!)
消費者的群眾力量,是政府食品安全的根源
 
今天,兔寶寶律師簡單談一下【日本雪印公司事件】
說起【雪印乳業株式會社】,(Snow Brand Milk Products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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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014.10.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選罷法規】政治獻金法問答(1)

 

目前103年11月底選舉將至,常有擬參選人一再詢問選罷法及政治獻金法之相關問題,筆者爰提出先前編寫之講義及問答精要內容,再加以濃縮精華,用以協助擬參選人或社會大眾,並增進法律智識,俾使避免誤觸法網或增加不必要之訟累。是為簡序。

 

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律師)敬筆  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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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162860  

 

2014.4.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問題】

問題一
土地只持有小部分,欲出售持分給共有人以外之人,依34-1規定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那麼是該與購買人簽約前通知或是簽約後通知?

如需在簽約後通知,那麼買賣契約中是否須註明「先通知共同共有人優先承購,如共有人欲購買,則先售予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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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098837  

 

【問題】

車禍事情提起傷害告訴
已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3天後開庭)
因為我看到對方就會害怕,
請問雙方都會在偵查庭內?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何時要遞出訴訟狀?
假扣押?(對方拿說不會賠你.也不回拿出錢來賠你)
如果他賠我,但是賴皮不賠錢...是否可以強制扣他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別回答如下:

1.雙方都會在偵查庭內?
偵查庭基本上是看檢察官認為有需要傳的人才會傳,未必會雙方都到庭,
建議您可以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詢問,
如果對方也會到庭,但是您又很不想見到對方的話,
可以嘗試說明您的情況,看是否可以取得檢察官的同意讓您請假,
或者委任個告訴代理人代您出庭.

因為您說是車禍的傷害告訴,本次期日檢察官有可能會想詢問雙方是否可以達成和解,
所以本次是蠻有可能雙方都有傳喚的

2.何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的規定,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在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的時間內才可以提,
因為您的案子還在偵查進行中,要到檢察官起訴後才能提
要提醒您,如果後來您撤告了,或是檢察官做了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等等,
都不能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另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假扣押的時間點?
只要您擔心對方有脫產的可能,現在就可以提起假扣押,
(要注意是另外向法院提喔,不能跟檢察官請求要假扣押)
不過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命聲請人(也就是您)要提出要扣押的對方財產的三分之一做擔保以代釋明,
對方也可以提出反擔保以避免被扣押.
另外,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如果對方有主張的話,
法院可能會命您一定期限內(通常是7天)要有起訴或是相當於起訴的程序,
(所以如果在檢察官起訴前就聲請假扣押的話,可能就需要另外起訴才能繼續假扣押程序)
逾期對方可以聲請撤銷這個假扣押

4.如果他賠我,但是賴皮也賠賠錢...是否有強制扣他錢?
要看您是否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執行名義
例如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支付命令等等的
如果有,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5.基本上,接下來可能就是刑事傷害告訴以及民事損賠訴訟的程序
假設雙方無法和解,那就是要等檢察官起訴後,您可以向承審法院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法院判決,
刑事附帶民事的優點是免繳裁判費,只是如果刑事對方無罪,通常賠償部分會一起敗訴
或是您也可以不等檢察官起訴(或是檢察官根本就不起訴),自行另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讓兩個程序一起進行也可以.因為是不同的程序跟認定,所以是有可能兩邊的結果不太相同的當然,如果可以和解的話,通常就是對方提出一個賠償金額,如果您能接受就可以成立和解.
一般而言就會撤掉傷害告訴,刑事部分就不會繼續進行了.接下來就看對方是不是有正常付款,如果沒有付款,您可以依前述4.的回答對對方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民事訴訟法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 523 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第 526 條第1、2項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第 527 條
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第 529 條第1項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第1項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以上回答及資料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祝福平安、健康幸福富貴吉祥與順心如意 
帝謙法律-兔寶寶律師 敬筆2014.4.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帝謙執業資訊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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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105824  

 

【問題】

請問丈夫是否有一定要支付家庭生活費的義務呢?如果不支付有法條可提告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據民國91年間增訂民法第1003-1條規定,關於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有3種情形:
1. 依法律規定:然目前尚無其他法律就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方式加以規範,倘未來有相關規定,才會有所影響。
2. 契約約定:如您曾與丈夫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則依契約內容請求。
3. 在目前尚無法律規定,且您事前亦未曾以契約約定之狀況下,由於夫妻各自為獨立個體,夫妻雙方對於婚姻共同生活的維持均有責任,然而究竟夫、妻何人需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較大,則 需考量您與您丈夫各自的經濟能力、財產狀況、對家庭付出的心力及勞力等等,尚無法一概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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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105830  

 

2014.4.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問題】

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而且也在法院討論得很清楚,每年需支付10萬共為期五年!今年以電話簡訊通知叫他付款,2月初就該付款拖到現在還是沒付而且也不回應,請懂法律的人告知我該如何處理!謝謝

還故意裝說沒工作沒錢支付,故意逃避有勞健保的公司行號!還好這個男人跟她前女朋友(也就是介入我們婚姻的小三以分手了)對話簡訊內容都有留底存證轉交給我,所以我該如何處理這個男人

希望直接在此給我意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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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100316  

 

【問題】民法不動產之建築物專有部分,得否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問題?

民法799條 第三項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民法799-1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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