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行政院消保處抽查年貨大街磅秤及散裝食品標示結果出爐!


 


因應農曆春節到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爰指派消費者保護官於102115日、25日及28日會同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各該直轄市政府消保官及衛生局等,共同前往臺北市迪化年貨大街、臺中市天津年貨大街及高雄市三鳳年貨大街針對磅秤準確度及散裝食品標示(品名、原產地)等事項進行聯合查核。本次查核發現年貨磅秤不合格率為0.14%,而散裝食品標示違規家數比率為2.39%,均較去(101)年磅秤不合格率0.48%、散裝食品標示違規家數比率31.25%下降甚多。


 


關於年貨磅秤查核情形,本次共抽查696台磅秤,其中不合格磅秤超出正公差有1台,即消費者較吃虧。臺北市抽查500台,有1台磅秤不合格;臺中市及高雄市各抽查30台及166台,全部合格


 


對於不合格磅秤,標檢局已依度量衡法21條第2項規定加貼「停止使用」之標示,業者業已當場表示將該不合格磅秤予以報廢,惟標檢局將持續追蹤列管,以確保不再使用;如業者繼續使用檢查不合格磅秤而被查獲時,將可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對業者處新臺幣(下同)15千元以上75千元以下罰鍰


 


關於散裝食品標示查核情形,本次共抽查376家業者,其中不合格業者9家,皆已當場進行輔導或要求改善,後續並由轄區衛生局加強稽查。本次查核結果,臺北市抽查217家業者中,7家業者標示違規;高雄市抽查102家業者中,2家業者標示違規;臺中市抽查57家業者,則全數合格


 


對於散裝食品未依規定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第4款規定,對業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大眾,購買年貨時,應注意業者是否使用貼有檢定合格「同」字印證的磅秤,另外消費者在秤重年貨時,應注意業者使用磅秤應放置於平穩且固定平台上,避免造成秤重時,磅秤產生誤差情形而影響自身權益,如發現業者疑似有偷斤減兩之情形,歡迎向標檢局或所屬各分局踴躍檢舉,檢舉電話:(022834-8456(代表號),標檢局將迅速派員處理。


 


另外對於散裝食品標示,消費者應注意業者有無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避免購買來路不明食品,以維護自身權益,消費者如因而發生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http://www.ey.gov.tw)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www.cpc.ey.gov.tw)網站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FDFBE2539EA412A6


最後紀錄日期: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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