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民俗調理業 主管機關出爐!
有鑑於坊間按摩、腳底按摩、刮痧、拔罐等民俗調理服務四處林立,但消費者尋求民俗調理人員服務後,身體如遭受傷害,卻投訴無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本(101)年10月17日消費者保護會第8次會議指定衛生署為民俗調理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請衛生署研議將部分民俗調理行為逐步納入管理。
依據衛生署本年5月29日修正之「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民俗調理行為包含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拔罐、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且該類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為何仍需指定民俗調理業之主管機關,其原因如下:
一、衛生署對於民俗調理行為之管理,主要就宣稱療效者,以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違者依第104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及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等予以處罰;至未宣稱療效者,則不論其營業態樣為何,如發生消費者爭議,因未違反現行法規而無法處理。
二、民俗調理行為雖經衛生署認係不具療效,惟業者提供予消費者之標的既係服務,自應符合消保法第7條:「……應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規定;亦即民俗調理行為縱令非屬醫療行為,其提供之服務仍應符合目前之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兔寶寶律師補註:目前已指定民俗調理業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署』,會逐步納入管理,初步已可受理民眾申訴)
三、鑑於增進國民健康為醫療法第1條所明訂,且民俗調理行為違反之事項多屬衛生署所管法規,本處協調衛生署擴大管理範圍,由現行醫療院所,及醫事學校教育養成,並經考試及格之各類醫事人員,逐步將民俗調理行為納管,並視社會時需與時俱進調整管理範疇,以維護國民健康。
日後行政院消保處將持續協調衛生署與相關機關協商建立民俗調理業之人員技能檢定標準、行業登記及視障按摩管理等相關機制與法規,俾逐步完善民俗調理業之管理,以維護消費者之健康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6671C8211176FFD9
最後紀錄日期: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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