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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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抵押權擔保債務範圍,知多少」!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提供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設定抵押權,供自已或幫他人擔保債務時,應瞭解金融機構除應依借款之性質區分「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提供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選擇外,並有義務充分說明各該類型抵押權擔保債務之範圍、抵押權設定之方式、所生之負擔及其他約定事項之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時,通常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所擔保的是現在已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特定債權;而「普通抵押權」所擔保的是現在已發生之特定債權。目前金融機構所使用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供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勾選,其債權項目達15項或更多(如借款、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等)。故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糾紛時有所聞,以下為常見爭議。


 


案例一:


【事實】甲(借款人)向乙金融機構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並提供甲自己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並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甲為義務人兼債務人,勾選「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等4,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即乙金融機構)在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甲已清償借款500萬元,仍無法塗銷抵押權,經瞭解係因甲擔任丙向乙信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乙要求清償信貸才同意塗銷抵押權。


 


【爭議重點】甲不清楚除借款外,因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等所生債務,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案例二:


【事實】甲(借款人)向乙金融機構借款500萬元,央請第三人丙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並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丙為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甲為債務人,勾選「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等4,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即乙金融機構)在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嗣因該借款已逾期,甲無力攤還,丙怕抵押物被拍賣,代甲清償該借款後,申請塗銷抵押權,未獲乙同意。經瞭解係因甲尚有信用卡欠款及擔任丁向乙信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而該等債務均已逾期,乙要求清償信用卡及信貸等欠款,才同意塗銷抵押權。


 


【爭議重點】丙提供設定之本意在擔保原借款500萬元,惟因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除該筆借款外,丙尚應負擔甲衍生之其他借款或因票據、保證及信用卡等所生債務。因該等債務無庸經丙之同意,在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確定前,丙實難以預測抵押權擔保債務之金額。故對提供不動產幫他人擔保之消費者而言,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應留意類此風險。


 


「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二者所擔保之範圍大不同,建議消費者審慎評估與金融機構業務往來狀況,選擇設定何類型抵押權,簽約前應仔細察看合約中的各項條款,並要求銀行清楚說明抵押權擔保債務之範圍、抵押權設定之方式、所生之負擔及其他約定事項之內容。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勾選,更應審慎並做好風險評估,避免僅因金融機構內規要求即進行勾選,徒使擔保之範圍擴大,致衍生日後無法塗銷抵押權之爭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ms=24189F087F1BA692&s=24DFF79E8BEB3C0C


最後紀錄日期:2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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