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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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03.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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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第1款、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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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
案號:
股別:
聲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即原告/被告) (住址)
為聲請法官○○○迴避事:
一、按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如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者;(八)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者;(九)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者;(十)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原裁判者; (十一)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者。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機關間○○事件,現在 貴院以○○年度訴字第○○○號審理中,分由法官○○○、○○○與○○○審理。經查其中法官○○○曾在○○機關參與本件訴訟事件的行政處分(說明:請表明有上列那一款的情形),有‥‥‥可證(說明:聲請迴避的原因,依法應從向法院聲請之日起三日內釋明),依法應該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為此依法聲請法官○○○迴避。
此致
○○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據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聲請人 ○○○(簽名蓋章)
(說明:行政法院的書記官及通譯有上列應自行迴避的原因,而不自行迴避時,當事人也可以向行政法院聲請書記官或通譯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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