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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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泡麵「廣告」、「內容」差很大!是牛肉麵?還是牛肉湯麵?
速食(泡)麵的美味是陪伴你我成長的記憶,但是有多少次你我打開包裝時,不禁嘆息必須用放大鏡才看得到「肉塊」?所以速食(泡)麵外包裝廣告與實際內容差距甚大,早在82年間已經消保團體提出質疑,並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作出導正案;在時隔16年後之今天,仍復如此,業者有無改正之必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為確保消費者之權益,特於98年12月3日邀請經濟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內泡麵業者代表(統一企業、味全食品工業、味丹企業、味王公司,維力食品工業)共同召開會議,並決議請行政院衛生署督促相關業者,秉持一本初衷之企業責任,修正泡麵外包裝之廣告;出席業者亦均表示將配合辦理。
目前市售速食(泡)麵外包裝加註「圖案係供調理參考,實際內容參見標示」字樣,係業者依照公平會82年導正案之要求辦理。如今,時空變遷,民眾消費意識已大為提高,且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對於業者已科以廣告真實之義務,業者已無法以「圖案係供調理參考,實際內容參見標示」規避其廣告不實之責任。但是現在是廣告行銷之時代,廣告創意是產品促銷最有效之手法,因此企業經營者勢必面對如何在廣告創意行銷與廣告真實義務間取得平衡之難題。本會參諸美、日、韓等國家關於泡麵包裝之廣告,均採寬鬆之標準,准予以「調理示範」、「參考圖樣」、「參考料理」、「參考調理」等字樣阻卻其廣告與內容差距甚大之事實,並兼顧速食(泡)麵之製程及保存之專業性、技術性,及維護消費者知之權利下,請行政院衛生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參考82年導正案之內容,即外包裝仍應標示「圖案係供調理參考,實際內容參見標示」,惟其字體應放大為電腦20號字,讓消費者清楚知悉該外包裝圖案僅為廣告,僅供調理之參考。
(二)泡麵外包裝所載之產品名稱應與其內容名實相符,如載明為牛肉麵,即應有牛肉塊之存在,調味包內之碎肉末,尚難稱為牛肉塊。
(三)新規範之實施日期由衛生署召開會議決定之。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365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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