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9.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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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寶寶律師補充說明:(請參閱本件兩則新聞)
本件案例關鍵在於:(審酌要件)
1.『醫療行為必要性』之評估。(包含「緊急性」與「必要性」)
2.『告知義務』。
3.『手術同意書之範圍與效力』。
4.『病患之(醫療)選擇權』。
細部上,則包含『損害賠償之合理性計算』。
(包含『醫療保險理賠』之保障及涵攝範圍)
因此,各別具體之案例,其情形雖或類似,
然而,賠償與否之計算評估仍應個別審酌。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1.9.4.AM.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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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美運將驚斷命根 判醫生不用賠
(法新社芝加哥24日電) 美國陪審團今天裁定,肯塔基州1名切掉卡車司機命根子的醫生,毋須支付司機賠償金。這名醫生在例行手術時發現司機陰莖罹癌後決定切除,氣得司機一狀告上法院。
路易斯市(Louisville)WLKY新聞報導,64歲的西頓(Phillip Seaton)2007年找醫生進行割包皮手術,以消除發炎症狀。他醒來時才被告知,陰莖前端已被切除。
西頓控告派特森醫生(Dr. John Patterson)求償1600萬美元,堅稱派特森未經他的同意就動刀,應該給他尋求其他意見的機會。派特森作證說,他只不過是為病人做「最佳」治療,西頓手術前簽署切結書就夠了。
12名中的10名陪審員說,西頓不會讀寫,但他已經同意手術。他們一致認為,派特森手術期間執行「合理照護」。陪審團主席塔普(Lydia Tapp)告訴 「信使報」(Courier-Journal):「我們為發生這種情況感到難過,我們很同情(西頓),但同時,他今天能夠活著是因為這位男士(派特森醫生)所做的一切,因為他施行了手術。」(譯者:中央社盧映孜)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 0818/1/2 x3iw.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1.9.4
【其他新聞】標題:未被告知被切命根 美國男子告醫生
美國一個醫生在替病患割包皮的時候,發現對方罹患了陰莖癌,他在沒有徵求病患同意的狀況下,自做主張的替他切除陰莖,被害人提告。
事情發生在2007年,已經年逾六十的(希頓斯)先生因為生殖器經常發炎,醫生建議他割除包皮。沒想到手術當中,醫生發現他有惡性腫瘤,決定直接截除陰莖。本來以為只要割掉一塊皮的病患,手術醒來發現自己竟然少掉一塊肉!儘管醫生解釋他如果要保命就別無選擇,希頓斯先生說甚麼也不能接受,兩人鬧上法庭。
1997年,美國也發生過一起類似案例,一名開刀治療感染的男子,陰莖和左邊睪丸被切除,他告贏官司,獲得230萬美元賠償。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 0818/1/2 x3iw.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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