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1.9.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關於實務上不具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即「俗稱之密醫」),


其違法執行醫療行為或醫療業務行為,


除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外,


『是否另構成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


 


基本上,其審酌或判定之標準係以:


1.『(合格醫師)醫療水準』暨『醫療技術提供層面』。


2.併合病患『是否明確知悉其為密醫』等為綜合之觀察。


(涵攝:密醫是否施用詐術?並使病患陷於錯誤之判定)


 


目前,實務上最高法院87年台非字第32號裁判


提供一個相當明確之基準,


爰舉列如下,以供大家參考。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1.9.2.AM12.12


--


裁判字號:87 年台非 字第32 


裁判要旨:(選編)


一、密醫之刑事責任(1):是否成立詐欺罪之判定:


(一)不具醫師資格者,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是否亦觸犯詐欺罪名,應視具體情形決之,如其醫術確有合格醫師之一般醫療水準或其秘方確實具有療效,而病患明知無醫師資格仍然願意就診並支付醫療費用時,因無施用詐術使病患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情形,其行為除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外,並不另構成詐欺罪名


(二)如其醫術低劣,竟假冒醫師之名義,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以低劣之醫療品質,冒 充合格 醫師之醫療品質,使病患陷於錯誤而就診,以詐取不相當之醫療費用時,其行為除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外,自亦應負詐欺罪責


 


二、具體個案事實之調查:


不具醫師資格之林貴所為之醫療品質是否確有合格醫師之一般水準,而無以低品質冒 充合格醫師品質情事?病患若知悉貴假冒醫師名義後,是否仍願意由其看診?又健保局如知悉林貴不具醫師資格,渠等竟假藉被告為合格醫師之名義,在業務上所製作之診療費用申請表上填載不實之看診件數,是否仍同意全額支付費用?以上情形,非經調查程序,無從判斷。非常上訴意旨以被告之行為,在某特定情形下不構成詐欺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乃對於實體法上之事實發生疑義,非常上訴審無從為必要之調查。


 


【附錄法規】


醫師法第28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刑法第339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高雄-楊岡儒律師 的頭像
    高雄-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的部落格】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