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4542


要旨:


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既經出庭應訊,而由受命推事曉諭檢察官之上訴意旨,於公判庭並曾由檢察官踐行論告之程序,是上訴人並非不能為充分之防禦,縱令原審未將檢察官之上訴書繕本送達上訴人,其訴訟程序雖有違法,但於判決主旨顯不然生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即不得為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訴訟程序違法、訴訟程序瑕疵、判決之影響、上訴第三審理由


 



【附錄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379(刑事上訴第三審理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刑事訴訟法第380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


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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