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4542號
要旨:
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既經出庭應訊,而由受命推事曉諭檢察官之上訴意旨,於公判庭並曾由檢察官踐行論告之程序,是上訴人並非不能為充分之防禦,縱令原審未將檢察官之上訴書繕本送達上訴人,其訴訟程序雖有違法,但於判決主旨顯不然生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即不得為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訴訟程序違法、訴訟程序瑕疵、判決之影響、上訴第三審理由
【附錄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刑事上訴第三審理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刑事訴訟法第380條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
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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