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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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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滅火器換藥百百種 行政院消保會抽驗車用滅火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針對100/車次長途大眾運輸工具設置之滅火器進行滅火性能查核,檢驗結果發現,2支滅火器之噴射性能為0(建明客運、全航客運),1支滅火器之噴射性能為0.62%(近代旅遊),1支滅火器之噴射性能則為30.38%(環遊國際通運公司),另1支滅火器之滅火藥劑主成分為62.29%(臺鐵),即該等滅火器雖型式合格,但品質顯無法達到滅火救災之功能(參表1)。


鑒於國人搭乘長途大眾運輸工具頻率日高,其所設置之滅火器是否合格對乘車安全影響至深。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公共行車安全,行政院消保會指派消費者保護官會同相關機關(構)人員,綜合考量各運輸工具之運能及各業者之營業車輛數,於全省針對高鐵、臺鐵、長途客運車及遊覽車所配置之滅火器(參表2),分別就其滅火性能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委託經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認可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進行檢驗。本次發現目前消防署僅就車用滅火器之新品訂有品質規範,「非新品車用滅火器」之品質則無相關規定可資依循。


 


案經消防署表示,本次抽驗之車用乾粉滅火器設置換藥後其放射性能達80%以上者,尚屬堪用品。惟因大眾運輸工具一旦發生火災,車用滅火器為事故當時唯一且具時效性之滅火器具,為減少人員無謂傷亡,車用滅火器對於維持相當之滅火效能,應有一致性之標準,似不宜因其屬新品與否而有所不同。故本次檢驗結果如參照新品之品質規範,噴射性能不符參照新品標準者佔18%;滅火藥劑主成份不符參照新品標準者佔1%(參表4至表6)。


 


鑒於現行非新品車用滅火器之品質並無明確標準,不僅使業者無所適從,更明顯妨礙行車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且國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南北來往之頻率極高,其運能極大,一旦發生火災,往往將發生重大傷亡,行政院消保會建議應儘速明訂「非新品車用滅火器」之安全及檢驗標準,並建請消防署除就「非新品滅火器」訂定一致性之品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範外,並就本次檢驗發現未符規定之滅火藥劑更換業者進行實地查核


 


本次臺鐵抽驗10車次配置之滅火器,即發現有1車次之滅火藥劑主成分不符新品標準,亦為本次檢驗100/車次中,該項檢驗唯一不合格者。而本次臺鐵所抽驗滅火器之噴射效能,雖符合消防署函示之標準(放射性能80%以上),惟抽驗10支滅火器中,仍有6支之放射性能介於80%至90%(即新品標準)間。臺鐵身為國營事業,且基於火車之運能龐大,似宜適用更高之公共安全標準。行政院消保會建議交通部本於主管機關權責,督促臺鐵全面檢討滅火器之檢修機制,俾充分維護消費者之權益。本次查核結果亦發現滅火器應否定期換藥及其性能效期,法均無明文,且現行「非新品車用滅火器」之品質及效能亦無認定標準。


 


實務上「非新品滅火器」有3年即更換滅火藥劑之慣例,經洽主管機關消防署表示,法規並未明定滅火器每3年須更換滅火藥劑,即目前無法規就「滅火器之滅火藥劑時效」及「滅火器之性能效期」予以規範。本次查核發現「非新品滅火器」之更換藥劑標示混亂,且有滅火器過度老舊之情形,導致「非新品滅火器」於更換藥劑後之品質良莠不齊,恐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為導正國人之消防觀念,行政院消保會建議消防署參考外國消防法規,針對滅火器應否定期換藥一節予以明文規範,並儘速建立相關管理機制。另,參考國外消防法規,多對滅火器之性能效期有所規範,且日本近年來亦發生多起老舊滅火器爆裂致人員傷亡之案件,為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會建議消防署研議是否明訂滅火器之性能效期,以確保滅火器之鋼瓶安全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815


最後紀錄日期:2011.4.10


 



相關附件 1000408試驗報告統計表.doc


相關附件 滅火器換藥百百種 行政院消保會抽驗車用滅火器--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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