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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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完成了一份『醫療糾紛的訴狀』,(外科手術導致截肢)
看看窗外,微曦漸起,已然又將天明。
有時候,常常會有些感懷,
如果,醫師能更善盡其『醫療之診斷及注意義務』,
或許,就不會有如此多的『醫療糾紛或醫療爭議』。
今晚,兔寶寶律師徹夜再度反複地檢視
「病歷報告(含急診病歷)」、「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各科會診紀錄」、「手術記錄單」、「手術報告」
以及「出院病歷摘要」等文件之後,
仍然覺得其中涉及許多「醫療行為環節上之問題」及「醫療糾紛之爭點」。
兔寶寶律師很遺憾的,
評估後認為本件醫療糾紛應以『訴訟之方式』解決。
醫師的本職或天職,應該是『救助病患』。
醫學倫理四大或六大原則中,
首重『尊重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
其層次下之範疇,並涉及『誠實義務(Truthfulness)』與『告知後(知情)同意義務(Informed Consent)』等內涵。
我想,這些原則都是我們所應該尊重及審慎面對的。
(兔寶寶律師除『律師倫理』之文章,目前也開始書論『醫學倫理』或『醫療倫理』之文章)
本篇瑣談,其實是向所有的盡責醫師致敬,
然而,也不可避免的,
要深深的『祈請醫師及護理人員們,善盡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謹筆
2011.2.24.AM.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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