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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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之醫療糾紛,除得由檢察署及法院,
依醫事法規(例如:醫師法、醫療法)涵攝民刑法等規定,
進而判定其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之外,
如涉及『醫療過失鑑定案件』,基本上基於醫療之專業等特性,
目前實務上刑事案件會由該管檢察署或法院提送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其主要之功能,在於針對該醫療爭議個案為審議,
初步整理(教學級或醫學中心)醫院專家之醫療判斷與意見,
(註:細部組織上包含:該醫審會之醫療技術小組、醫事鑑定小組)
(另外,其審議過程,將於之後再行介紹)
並提會(含專家委員,例如律師)討論而作成該案件之醫療鑑定意見,
之後再將其個案之鑑定等結果,
送請檢察機關做為裁量或法院裁判之參考。
(註:依醫療法第100條規定,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俾使其鑑定結果能廣昭公信。)
關於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執掌,除其個別規程、規章或要點之外,
主要事由醫療法第98條為主要法源,玆臚列如下:
醫療法第9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
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醫療法第99條規定,
各地方政府(直轄市或縣市)針對醫療糾紛,
亦得依據個別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設立各地方政府之醫事審議委員會。
例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即屬適例。
另外,實務上之醫療糾紛,
除得檢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等機關(單位)之外,
亦得由官方或私人檢送醫學中心為鑑定,
(註:如涉及醫療糾紛,私人檢送常有拒收情形)
例如:檢送至台大醫院或榮總醫院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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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規】醫療法相關規定
第 29 條
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
,提供意見。
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
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
務事項。
第 9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
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9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定之。
第 100 條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
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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