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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6785


要旨:


原判決既認上訴人以養母身分而傷害其未滿十二歲之養女,適用(舊)兒童福利


法第二十五條(目前為第43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自屬刑法分則加重性質,而非總則加重。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養父母、加重其刑。


 


【附錄法規】兒童福利法第43


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已設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犯告訴乃論之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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