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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1261


要旨:


民法第一百十一條但書之規定,非謂凡遇給付可分之場合,均有其適用。尚須綜合法律行為全部之旨趣,當事人訂約時之真意、交易之習慣、其他具體情事,並本於誠信原則予以斟酌後,認為使其他部分發生效力,並不違反雙方當事人之目的者,始足當之。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誠信原則、當事人真意、交易習慣、綜合判斷。


 


【附錄法規】


民法第 111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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