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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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桶裝瓦斯保證金及殘氣退還機制已納入範本規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第182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本範本之目的在於導正目前家用液化石油氣(俗稱桶裝瓦斯)之交易亂象,維護契約之公平合理。就液化石油氣之容器(俗稱鋼瓶)所有權,釐清其所有權歸屬於瓦斯業者,故其購置、檢驗及相關維修費用均由瓦斯業者負擔;消費者僅須繳交保證金(俗稱押瓶費),消費者終止契約時,瓦斯業者原則上應全額退還保證金。本範本並納入殘氣退還機制,瓦斯業者回收容器時,應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氣價,對消費者提供更完善之保障。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之重點如下:
一、品質與安全:瓦斯業者販售之液化石油氣,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重量應符合容器重量標示。容器並應經定期檢驗合格,不得提供逾期容器予消費者。瓦斯業者提供之容器,其下次檢驗日期與當次交易日期至少應有10天以上之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供氣期間中,容器係屬於有效期限內。(範本第1條及第2條)
二、價格揭示:瓦斯業者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液化石油氣之價格,價格如有變動時,應於送達前告知消費者。消費者得於瓦斯業者交付液化石油氣前,對價格表示反對並終止本契約。但消費者未表示反對者,視同接受價格。(範本第3條)
 
三、 容器所有權與檢驗費:
1、容器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容器之購置、檢驗及相關維修等費用由瓦斯業者負擔。(範本第4條及第6條)
2、消費者購買液化石油氣最後一次交易日期超過一年而未繼續使用,或因消費者改用其他燃料,未將容器即時歸還瓦斯業者,致容器檢驗有效期限超過一年以上者,該容器之最新一次定期檢驗費用,由消費者負擔,惟應先由所收受之保證金中扣除,剩餘金額退還消費者。(範本第7條)
四、 容器保證金:
1、簽訂本契約前,消費者已持有容器者,推定消費者已付訖容器保證金,其金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不得低於新台幣三百元,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者,則從其依據。簽定本契約時,若消費者未持有容器,瓦斯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保證金,但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新容器之售價。(範本第5條)
2、 消費者不再繼續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容器歸還瓦斯業者,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予消費者,但消費者遺失容器或應歸還之容器非屬瓦斯業者所有者,不在此限。(範本第11條)
五、殘氣退還機制:瓦斯業者回收容器時,應量秤容器內殘餘液化石油氣量,並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氣價。(範本第8條)
六、損害賠償責任:
1、瓦斯業者之受僱人未正確安裝容器或未告知消費者容器正確使用方法與危險事項,致消費者、同居人、共同生活人或使用人受損害者,瓦斯業者與該受僱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2、消費者或其他使用人因過失而未依一般之使用方法使用容器,或未善盡容器保管責任,致容器毀損、變更或滅失者,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範本第10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692
最後紀錄日期:20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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