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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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這原本為回覆『兔寶寶法律諮詢室』之網友問題,爰略整理之後在提出。)
楊律師您好
我的法律問題:
請問男友他會罵人,有時候會...摔東西(打人比較少),
那這樣可以用什麼法規/家暴法?
有提分開...他不同意的....
請給我意見,謝謝(我住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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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岡儒律師答覆:
○○小姐您好
關於您男友的不當對應情形,主要在於『(行為)程度』之判定。
換言之,其行為是否構成家暴?
以及是否『同居』而得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依發問觀之,你們似乎只是男女朋友),
都是首先應討論之問題。
若有需要,再請您聯繫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
高雄婦女新知協會:(07)550-0522
該會每週四均有律師免費諮詢。(我也是該會之常駐公益及諮詢律師)
以下意見請您先參考: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宜注意『家庭』之概念。)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用詞定義如下(§2):
1.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2.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家庭成員(§3):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略載),您應該是屬於第2款所稱: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然而如未判定成同居關係,那本件可能應適用一般之民法或刑法等規定,
在未屬於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則如男友毆打後,建議應該至醫院先驗傷。
(四)民事保護令(註:細部區分『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1.保護令之聲請(§11;管轄法院)
(1)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
(2)相對人之住居所地。
(3)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2.家庭暴力防治法(§12I)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五)遇到家暴時之處理
1.報警。→打110
2.通知社工人員。→打113
3.去各地分局找家暴官(警官)。(注意是『分局』,派出所一般無此建置)
4.進入(通常、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之法定程序。
(六)其他建議:細部上建議您:
1.由社工人員陪同。
2.由警察機關之警員陪同或協助。
3.公益團體、婦女團體之協助。
4.律師、法界人士之協助。
(七)相關協助電話
※報案:110
※婦幼保護專線:113
※高市婦女新知協會:(07)550-0522
※高雄市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0800-008-585
※高雄市社會局家暴中心:(07)535-5920
希望以上資訊可以幫助您。
祝福吉祥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0.11.6.AM.2.53 於撰寫青少年網路及性犯罪防制(公益演講講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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