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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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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岡儒律師:法律意見解析】
按夫妻縱然離婚,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仍具備,
故針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並不因夫妻離婚而喪失,
僅未任監護權之一方,處於『親權或監護權暫時停止之狀態』。
因此倘任監護之夫或妻一方死亡時,除有其他認定之事由外,
原則上該未成年之子女之監護權行使,應由存活之他方任之。
◎實務上重要裁判: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39號判決
要 旨:
又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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