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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533號
要旨:當事人對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該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其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者,自亦相同。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再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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