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由於常接受一些醫療案件之諮詢與訟爭事務之處理,
因此,想先簡單書論一些見解給予朋友們參考。
關於醫學或醫療,係涉及『專門智識之專業領域』,
故其專業之術語、評估及診療,乃至醫療實務上之操作慣例等,
均屬於應高度尊重專業與專家之意見或審議(醫療評議)。
以兔寶寶律師所知,
目前台灣地區北部與中部均有兼具醫師與律師雙重身份之專業人士,
南部之高屏地區則較罕見。
(有位兔寶寶律師很尊敬之醫師,目前就讀台大法學博士班,並且正努力準備律師國考,之後相信以其專業可以幫助許多人士)
由於妻子本身就是醫師,
兼以兔寶寶律師的表哥也是某公立聯合醫院之主任級醫師,
妻子之兩位表哥也 都是醫師與主任級醫師,
因此,兔寶寶律師在讀閱這些專門文件時,
如果有較難以理解之範疇,就會請妻子協助與請教醫療實務上之慣例。
兔寶寶律師關於一些醫療訴訟之個案,
(大部份案件,於調解程序即處理完畢)
希望有機會再跟各位朋友們報告。
以下先引用一個重要實務上民事判決,針對醫療行為之專業特性與民事侵權責任、賠償責任之初步評估標準,謹請供參考。
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判決
要 旨:
按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侵權行為之成立,係以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而過失,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行為人預見其行為的侵害結果而未為避免。此項注意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抽象輕過失)為基準,而在醫療領域中,對醫師之醫療行為的施作,應具其所屬職業通常所具之智識能力,即所謂「常規診療義務」。而所謂醫療行為之「常規診療義務」之具體內涵,應以當時之醫療準則為斷,由醫師中之專家們集體依高度的專業知識,自主地經過討論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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