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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2202


要旨:


裁判上一罪案件重罪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輕罪部分雖不得上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以重罪部分之上訴合法前提,如該上訴為不合法,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判決,對於輕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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