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3.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9年台上字第2250號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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