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5年台上字第389


    旨:


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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