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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抗字第270


    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謂「相牽連之犯罪」,係指同法第七條所列之相牽連之案件,且必為可以獨立之新訴,並非指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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