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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5年台上字第963號
要 旨: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係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固得經本人承認而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惟本人如已為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即確定的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縱本人事後再為承認,亦不能使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於本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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