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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5年台上字第2776號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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