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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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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者,您簽訂的小客車租賃契約有沒有問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與交通部在全國各地抽查45家小客車租賃業,計有和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建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艾維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7家業者的契約條款完全符合交通部訂頒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餘38家業者,則至少有1項不符合規定。雖然完全符合規定僅有7家業者,但因他們都是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提供的出租車輛數為4,317輛,占45家小客車車輛數5,126輛的84.22%,以市占率而言,大部份租賃小客車的消費者仍受到保護。


 


行政院消保會在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等都會及觀光地區,針對全國連鎖業者、及火車站附近的租車業進行抽查,共查核25項的定型化契約內容(詳如附表)。其中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的項目及不符合比例摘略如下:


一、有19家業者的契約條款未明訂讓消費者先行審閱,並逐條向消費者說明,不符合比例為42.22%(附表第2)


二、有28家業者的契約條款對車輛毀損修復期間之租金的計算不合理,不符合比例為62.22%(附表第15)


三、有28家業者的契約條款對車輛失竊經尋獲之租金的計算不合理,不符合比例為62.22%(附表第17)


四、有24家業者的契約條款指定法院管轄者,排除得由消費發生地法院管轄及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不符合比例為53.33%(附表第21)


五、有29家業者的契約條款未約定承租人個資之保密,或業者未於租賃關係消滅後將承租人之資料返還或銷毀者,不符合比例為64.44%(附表第24)


 


行政院消保會就本次查核缺失,已請主管機關交通部落實推動「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應透過商業同業公會組織,有效管理小客車租賃業者;並就下列實務上常發生的糾紛態樣,納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參考:


一、增訂定金收取方式及違約時雙方應負擔的責任。


二、業者要求承租人提供本票擔保的必要性,如確有必要提供本票,本票的內容及退還本票的時間點應明確規定。


三、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增訂租賃業者對承租人個資之具體的管理及保密責任。


 


行政院消保會並在此呼籲消費者在租賃小客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擇合格租賃業


消費者應留意業者的營業場所,有無懸掛交通機關核發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可在經濟部的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的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確認該小客車租賃業是否核准設立。


二、充實消保知識


消費者可到行政院消保會網站(1950.cpc.gov.tw)查閱「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


三、要求審閱契約條款


消費者可在簽訂契約前,先行審閱契約,並請業者說明契約條款內容,如有不妥,應要求業者修正。


四、選擇有充足保險的租賃業


消費者可依需要增加費用選擇有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車損險及竊盜險的出租業者,以分散風險。


五、記得在證件影本註記用途


消費者在留存身分證件影本時,應記得在證件相片或文字上寫明「本影本僅做承租車輛使用」的文字,避免被不肖業者濫用。


六、簽發本票應審慎


消費者可選擇不必簽發本票的租賃業,如業者要求簽發本票作為承租車輛之擔保時,不要簽署空白本票,且應注意本票金額是否與所擔保的承租車輛價值相當,並記得在車輛返還後索回本票。


七、有糾紛要申訴


消費者如因租車發生糾紛,除可立即請當地的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外,事後可撥打1950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中心申訴,或至1950.gov.tw網站線上申訴。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726


最後紀錄日期:20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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