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標題:瓦斯鋼瓶退費爭議有解!


 


瓦斯鋼瓶退瓶費(俗稱押瓶費)爭議已有多年,主要原因在於各縣市業者對購買鋼瓶裝液化石油氣(俗稱瓦斯)之法律關係認定不同所致。消費者初次購用鋼瓶裝瓦斯,瓦斯行先收取1,2001,500元費用,日後消費者因喬遷或改用天然氣而不再使用鋼瓶裝瓦斯時,倘瓦斯行認當初收取之費用係屬押金性質者,消費者於退還空鋼瓶時,即全額退還押金;倘瓦斯行認當初之費用係將鋼瓶賣斷給消費者,即原收取之費用為鋼瓶之價金而非押金,消費者不再使用鋼瓶裝瓦斯時,業者並不需退還費用,而係以100200元之價格回收舊鋼瓶而已,後者衍生之爭議迭出不窮。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邀集內政部及經濟部召開會議,認為消費者第一次付出之費用應係瓦斯鋼瓶之押金,與瓦斯鋼瓶安全管理高度相關,因此,該會已協調內政部消防署主導押瓶費相關規範之研擬。


95年間,市售桶裝瓦斯偷斤減兩事件頻仍,而主管機關不明,行政院消保會當時即邀集經濟部、內政部等機關開會研商後,將權責劃分為:「鋼瓶裝液化石油氣之安全管理部分,由內政部主政;一般經濟交易行為(例如重量),則由經濟部主政。」並請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惟押瓶費究竟屬「一般經濟交易」,或是「安全管理」行為?復有爭議。行政院消保會為此召開多次會議,認為收取押金是透過瓦斯行管控鋼瓶安全的措施之一;業者如將鋼瓶賣斷而不回收,可能造成消費者任意棄置逾期鋼瓶之結果。換言之,瓦斯鋼瓶之押瓶費係因交易行為而生,但亦衍生安全問題。因此行政院消保會已商請內政部消防署本於瓦斯鋼瓶安全管理上之專業,將瓦斯鋼瓶押瓶費及退費事宜,納入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中一併規範。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內政部刻已積極研擬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押瓶費用等項亦應納入草案),預計996月底前可完成研擬相關草案,並提送行政院消保會審議。相關規範完成研擬後,將可釐清押瓶費之性質,減少日後消費爭議的發生。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397


最後紀錄日期:2010.01.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