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酒醉駕車之法律問題與法律責任】,
此次將以完整版的方式呈現,也請網友們參考。
也歡迎您們多多建議喔。
2009.10.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参、酒醉駕車肇事責任:
一、單純酒醉駕車及酒駕肇事之區分:
(一)單純酒醉駕車
關於酒醉駕車,客觀上另需討論是否涉及『肇事』之問題,換言之,如純粹為『酒醉駕車』,則依照『酒醉駕車之裁罰基準』(詳見【本專題討論(一)】),依駕駛人測試之酒精濃度標準(酒測值)而定其『行政罰或刑罰責任』。
(二)酒駕肇事
於實務上,酒醉駕車如另涉及肇事責任(撞傷路人、其他駕駛人、車禍事件之交通事故),
則處理上宜更加慎重,因為除已然涉及『酒醉駕車』之基本要件之外(依其酒精濃度之嚴重程度區分「行政罰」或「刑罰」),實務上較常見者,另外多涉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罪責。
二、酒醉駕車肇事責任:
酒醉駕車如另涉及肇事責任,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如下:
(一)酒醉駕車責任:(詳見【本專題討論(一)】)。
(二)酒醉肇事責任:
1.過失傷害罪或業務上過失傷害罪:
刑法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第二項)。
2.過失致死罪或業務上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以上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之部分,為實務上較為常見之情形;然而宜注意,如客觀上之個案有其他具體情形(例如:肇事後駕車逃逸;另行起意衝撞或車壓被害人等等),則其故意責任範疇,應再依客觀具體狀況判定。
3.肇事遺棄罪
(1)刑法第 185- 4 條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 294 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交通事故』所涉罪數之競合及實務上之處理模式,筆者將另外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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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討論(四)】酒醉駕車肇事責任之處理模式 2009.10.27 楊岡儒律師 肆、酒醉駕車肇事責任之處理模式 一、初步處理模式:審酌下列事項: (一)肇事者之『酒精濃度標準(酒測值)』。 (二)肇事情況。(車禍之嚴重程度;被害人客觀傷害或死亡等情形) (三)肇事者之犯後態度。 (四)是否達成調解或和解。 二、建議事項: (一)肇事者之犯後態度: 1.心態上應懇切且深具悔意。 2.表達處理之誠意。例如:向被害人或其家屬誠懇認錯及道歉。 3.配合警調之程序,例如:現場勘驗及筆錄記載。 4.應積極處理肇事事件。如僅用逃避之方式,反而無法解決問題。 5.慎戒而不應再犯。 三、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必要性: (一)涉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過失害罪(刑法§284),則如調解或和解成立,一般均會載明『撤回告訴』之約定,故如嗣後依約履行其調解或和解之內容,即會依法撤回告訴。 (二)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法§185-3)、過失致死罪(刑法§276)等,則調解或和解成立,並不能使該罪撤回,但仍得為偵查中「檢察官」或審理中「法官(法院)」所審酌。 因此,無論所涉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均建議積極促成『調解或和解』,其『調解或和解之成立』,對於此類民事、刑事之訟爭均有顯著之助益。 ◎本文著作權所有 /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 ◎歡迎轉載或引用 / 請註明著者及網址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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