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酒醉駕車之法律問題與法律責任】,


此次將以完整版的方式呈現,也請網友們參考。


也歡迎您們多多建議喔



 



 


【專題討論(三)】酒醉駕車之肇事責任


2009.10.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参、酒醉駕車肇事責任:


一、單純酒醉駕車及酒駕肇事之區分:


(一)單純酒醉駕車


關於酒醉駕車,客觀上另需討論是否涉及『肇事』之問題,換言之,如純粹為『酒醉駕車』,則依照『酒醉駕車之裁罰基準』(詳見【本專題討論(一)】),依駕駛人測試之酒精濃度標準(酒測值)而定其『行政罰或刑罰責任』。


 


(二)酒駕肇事


於實務上,酒醉駕車如另涉及肇事責任(撞傷路人、其他駕駛人、車禍事件之交通事故),


則處理上宜更加慎重,因為除已然涉及『酒醉駕車』之基本要件之外(依其酒精濃度之嚴重程度區分「行政罰」或「刑罰」),實務上較常見者,另外多涉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罪責。


 


二、酒醉駕車肇事責任:


酒醉駕車如另涉及肇事責任,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如下:


(一)酒醉駕車責任:詳見【本專題討論(一)】)。


(二)酒醉肇事責任:


1.過失傷害罪或業務上過失傷害罪:


刑法    284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第二項)。


2.過失致死罪或業務上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  276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以上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之部分,為實務上較為常見之情形;然而宜注意,如客觀上之個案有其他具體情形(例如:肇事後駕車逃逸;另行起意衝撞或車壓被害人等等),則其故意責任範疇,應再依客觀具體狀況判定。


 


3.肇事遺棄罪


1)刑法第  185- 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  294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交通事故』所涉罪數之競合及實務上之處理模式,筆者將另外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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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討論(四)】酒醉駕車肇事責任之處理模式

2009.10.27   楊岡儒律師


肆、酒醉駕車肇事責任之處理模式


一、初步處理模式:審酌下列事項:


(一)肇事者之『酒精濃度標準(酒測值)』。


(二)肇事情況。(車禍之嚴重程度;被害人客觀傷害或死亡等情形)


(三)肇事者之犯後態度。


(四)是否達成調解或和解。


 


二、建議事項:


(一)肇事者之犯後態度:


1.心態上應懇切且深具悔意。


2.表達處理之誠意。例如:向被害人或其家屬誠懇認錯及道歉。


3.配合警調之程序,例如:現場勘驗及筆錄記載。


4.應積極處理肇事事件。如僅用逃避之方式,反而無法解決問題。


5.慎戒而不應再犯。


 


三、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必要性:


(一)涉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過失害罪(刑法§284),則如調解或和解成立,一般均會載明『撤回告訴』之約定,故如嗣後依約履行其調解或和解之內容,即會依法撤回告訴。


 


(二)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法§185-3)、過失致死罪(刑法§276)等,則調解或和解成立,並不能使該罪撤回,但仍得為偵查中「檢察官」或審理中「法官(法院)」所審酌。


 


因此,無論所涉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均建議積極促成『調解或和解』,其『調解或和解之成立』,對於此類民事、刑事之訟爭均有顯著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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