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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4年台上字第2525


    旨:


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運送走私物品罪,並不以運送他人所有或持有之走私物品為限,即為自己運送者,亦包括在內,故不論運送人係為他人運送或為自己運送,均應成立運送走私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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